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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田霖律师 田霖律师自1994年执业以来,代理民事、经济、刑事、行政案件数百件,为十余家企业、行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精通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并擅长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田霖...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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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田霖-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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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注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全面履行援助义务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某系天津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2016年4月25日案外人潘某某因琐事与案外人李某某发生矛盾,遂纠集被告人王某某等七人在天津某职业技术学院门口欲与案外人李某某交涉。2016年4月25日16时许,在案外人潘某某与李某某在校内就其二人之间的矛盾进行交涉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以被害人张某、李某(均系天津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在校门口对其进行辱骂为由,对被害人张某、李某实施殴打后离开。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李某均系不同程度轻微伤。本案经天津某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报警后,经进一步侦查成案。

承办过程:案发后,王某某等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开庭前,因被告人王某某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为其聘请辩护人。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向天津市河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定法律援助的公函。河西区法律援助中心遂指派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被告人王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指定由律师刘红丽具体承办该案。援助律师接案后,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系统地研究了案情,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并多次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父亲见面,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援助律师明确了办案思路,积极与承办案件的法院和被害人家属联系,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同时,与案件的承办法官就被告人王某某的成长环境、单亲家庭背景进行沟通,希望能够为王某某争取最好的处理结果。

承办结果开庭审理辩护人积极与承办案件的法院就案件进行了多次交流。在开庭审理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时系属未成年人、从犯,在整个案件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甚微,且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只是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其本身并无人身危险性,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方针,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未成年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讲义气,而不顾法律后果的轻微刑事案件,该类案件的发生既有学校法制教育不足的原因,也离不开整个社会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缺少社会关注的大背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最特殊之处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均因其正处于成长期,心智与体质尚不成熟,对其行为的后果没有预见性而发。承办人认为,我国刑法的目的不仅限于惩罚犯罪的法律效果,还重在其教育警示的社会效果,对于未成年人,更应注重对其教育、感化和挽救,不能盲目地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而应综合全案,本着对未成年人成长最有利的原则,给予教育式的惩戒。法律援助律师在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在审慎履行辩护人义务的同时,也应对未成年人进行适当的法律教育,让其对自身行为将导致的法律结果有基本的认识,全面尽到援助律师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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