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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霖律师 田霖律师自1994年执业以来,代理民事、经济、刑事、行政案件数百件,为十余家企业、行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精通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并擅长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田霖...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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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法释〔2017〕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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