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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霖律师 田霖律师自1994年执业以来,代理民事、经济、刑事、行政案件数百件,为十余家企业、行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精通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并擅长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田霖...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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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浅谈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违约的损失赔偿(一)

随着2016年房屋市场价格的再次上涨,二手房屋的交易数量也有所增长,而随之产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屡见不鲜。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在买卖双方在中介机构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后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前这段时间内,房屋价格又在持续上涨,很多卖方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根据房屋价格的涨幅要求买方增加购房款,如遭到买方拒绝,便以种种理由不再和买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网签合同)或不配合买方办理产权过户,甚至主动提出与买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对于卖方这一违约行为,买方即便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按照合同约定,卖方也仅限于支付双倍定金或总购房款10%的违约金作为对买方损失的赔偿。但是这一赔偿数额却远远不及在此期间该房屋市场价格的上涨价值,卖方宁愿损失双倍定金或有限的违约金也要与买方解除合同,而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再次售出换取更高的利益。

从去年年初开始,我承办了多起类此上述情形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如代理曹某诉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即是典型的一案,双方2016年3月5日签订了《房屋交易合同》(中介合同),合同约定魏某自愿向曹某出售其所有的津南区某房屋一套,房屋款项185万元,合同还约定双方须于2016年5月15日之前到房管局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而魏某却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内将房屋转卖他人并签订房产买卖协议,致使与曹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有效地履行,无奈曹某诉至法院,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除返还定金外,魏某还需向曹某支付合同约定总购房款10%的违约金,而其他的损失并未得到支持。就此表明,除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外,人民法院在判决认定解除合同,卖方违约赔偿的数额上还是基于双方合同的约定。可能是由于买方所诉实际损失的数额无法确定或有所参照,故不会过分地考虑买方的这一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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