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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多数人侵权类型及责任承担规则研究(上)

摘要:数人侵权行为因其主体的多元化,各行为主体之间主观心理与客观行为的多样性以及不同社会情景下客观联系的偶发性,其类型的划分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难点。《侵权责任法》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但是并未对不同类型的多数人侵权行为作出明确的划分。本文从不同类型的多数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出发,总体上将多数人侵权区分为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通过与刑法领域共同犯罪的对比研究,重点论述了将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同时纳入主观共同的原因。并从对受害人损失补偿与使加害人公平承担责任两个角度探讨了两种多数人侵权类型下的责任承担规则问题。

关键字:多数人侵权;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

多数人侵权类型化的制度价值和现实意义

多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划分以及责任承担规则一直是理论上研究的重点,当相对于一方受害人存在多个侵权人时,为达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优先保护,就需要明确各个侵权责任人责任承担的方式。基于行为与结果的时间先后性,在多数人侵权案件中,欲确定各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及大小,必先理顺各个侵权人之间的关系,对各类多数人侵权行为进行质的类分。

对于多数人侵权,不同学者给出不同的概念。张新宝教授认为多数人侵权行为是由数个行为人实施行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1]王成教授认为,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一种侵权行为。[2]杨立新教授从多数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入手,认为多数人侵权行为是由数个行为人实施的,造成同一个损害后果,各侵权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不同形态的责任的侵权行为。[3]

每位学者阐述的概念并无本质上的差别,都包含了多数人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一是主体的复数性,即多数人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二是损害结果的同一性。数个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具体的行为样态会有不同,但是作为不同行为样态下的损害结果应该只有一个,即数人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法律上是不可分的;三是行为与结果的关联性。即多数人侵权行为中,每个侵权人的行为都有导致损害结果的可能性,都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联。这种关联可能是主观上的预谋,也可能是客观行为直接导致的结果,亦可以为因果关系上导致的一种不可分割性。

尽管多数人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十分明显,但是关于多数人侵权行为的各种概念并未明确指出多数人侵权行为包含的行为类型。多数人侵权行为主体的多元性与行为样态的复杂性导致相关方面的案例类型十分多样化,在实践中若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会导致面对多样化的案情时出现各种各样的判断模式,一方面不符合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另一方面很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对司法权威产生影响。故此,对多数人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在类型化界分之后,使得不同样态的多数人侵权行为具有各自的法理基础。以此为依托,寻找与各自相适应的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规则,既可以降低司法审判中法官认定的难度,又确保实践中相同类型的案件具有同一审判模式,实现法的统一性,避免对同一类型案件不同当事人法律保护的差异。

[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4页。转引自杨立新:《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理论的新发展》,载《法学》,2012年第7期。

[2]参见王成:《侵权责任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5页。

[3]杨立新:《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理论的新发展》,载《法学》,201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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