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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多数人侵权类型及责任承担规则研究(中)

二、关于多数人侵权分类的现有观点及述评 

关于多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有的学者主张包括共同侵权行为与竞合侵权行为。[1]此种划分方式误读了竞合侵权的内涵,误将竞合侵权纳入多数人侵权的范畴。竞合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作为侵权人,有的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有的实施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形态。[2]竞合侵权行为与多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多数人侵权行为的主体虽然都是独立的,但是每个人都是直接侵权,与损害结果的发生都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或为连带责任,或为按份责任,或为平均责任。但是竞合侵权行为中数人的行为并非都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有的主体是因为在正常的民事活动中为直接侵权人侵权行为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条件或者机会,使得侵权行为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更具有可能性。竞合侵权与多数人侵权在这一点本质上的不同必然导致侵权行为人在责任承担规则上的差别。在竞合侵权的场合,由于部分侵权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让其承担完全的连带责任有失公允,遂在侵权法领域引入了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就在于承担责任的间接侵权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这一制度的引进,在给予受害人完全赔偿的基础上,也保护了间接侵权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使得直接侵权人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

有的学者从行为人责任承担规则的角度入手,将多数人侵权行为分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多数人侵权行为与承担按份责任的多数人侵权行为。[3]此种说法混乱了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承担规则二者之间的关系。侵权责任承担规则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对于侵权损害发生负有责任的行为主体之间如何分配责任的一种制度。逻辑上讲,侵权行为规则是继侵权行为类型确定之后的一种概念,只有在确定了侵权行为的类型,明确了各个侵权人对发生损害结果原因力的大小后,才存在对行为人之间责任承担规则的确定问题。侵权行为类型是质的界定,而侵权行为责任承担规则更多的侧重于行为人承担责任的量的划分,正当的思维逻辑都应是先定性而后定量,不能本末倒置。

《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以后,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分别衍生出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帮助侵权以及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四种多数人侵权的行为类型。但是这种简单罗列的分类方式,是对已有法律规定的具体解读。该解读未探寻到多数人侵权的本质,无法达到以理论指导实践的初衷,造成在实践中操作难度的增加。

注:

[1]参见【日】潮见佳男:《不法行为法》,日本信山社2011年第2版,第125126196页。转引自杨立新:《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理论的新发展》,载《法学》,2012年第7期。

[2]同引注【3】。

[3]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版,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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