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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霖律师 田霖律师自1994年执业以来,代理民事、经济、刑事、行政案件数百件,为十余家企业、行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精通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并擅长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田霖...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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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客人跳水受伤 经营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件预览


进入暑期,游泳健身的人越来越多,因游泳致人伤害案件也是时有发生。

2012年8月10号晚上,蔡志云带着女朋友到符先生承包的某游泳馆游泳,并按收费标准交了费用。当晚8点多,蔡志云在大小池之间的通道从高处跳入大池水中致头颈部受伤,并伴有四肢乏力、麻木症状。游泳馆救生员和医生发现后,及时将其救起,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过了大约10分钟时间,医院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并将蔡志云送到医院抢救。后蔡志云被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一级伤残。

随后,蔡志云诉请游泳池的承包人符先生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蔡志云的诉讼请求。蔡志云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问答

1.客人跳水受伤,经营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如果经营者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公示、警示泳池相关规定,而客人故意违规跳水而受到损害的,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客人没有违规跳水,而是正常跳水过程中受伤,其受伤与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因果关系的,经营者需承担责任

 

2.本案中,为什么判决游泳池的承包人符先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本案中,符先生尽到了经营管理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蔡志云未尽其游泳者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游泳池严禁跳水是一般常识,蔡志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游泳池跳水及其危害应具有清醒的认知,自应避免进行该项危险行为。蔡志云受伤后,游泳馆的救生员和医务人员在第一时间对他进行了抢救,并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实施积极救护,尽到了经营管理者应尽的义务。蔡志云擅自往大池浅水区跳水导致损害发生,与游泳馆的相关安全管理没有关联,游泳馆也尽了其应尽的救助义务,故蔡志云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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