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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整治办明确网络“一元购”性质为变相赌博或诈骗

日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网络“一元购”业务的定性和处置意见》,就最近出现的将一件商品评分成若干1元金额的“等份”通过互联网平台出售,当所有“等份”售出后购买者以抽奖方式获得商品,其他认购资金不予退还的活动进行定性。

意见指出,部分“一元购”实际上销售的是中奖机会,在法律上属于射幸合同,是一种变相的赌博行为。若经营机构以此为名,采取抽奖造假、以次充好等方式骗取参与人钱财,则为典型的诈骗行为。

 

《关于网络“一元购”业务的定性和处置意见》全文如下: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网络“一元购”业务的定性和处置意见

整治办函〔201778

各省(市、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期,网络上出现“一元购”业务模式,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人民银行会同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网络“一元购”进行了业务定性,形成了清理整顿意见,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网络“一元购”的经营模式

网络“一元购”,是指将一件商品平分成若干1元金额的“等份”通过互联网平台出售,购买者可以购买其中的一份或多份,当所有“等份”售出后以抽奖方式从购买者中抽出幸运者获得此商品,其他购买者的认购资金不予退还的销售模式。参与人存在获取较大利益的机会,但也承担了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

二、网络“一元购”的定性意见

()部分网络“一元购”属于变相赌博行为。

网络“一元购”表面上是销售实物商品,实际上销售的是中奖机会,中奖结果由偶然性决定,在法律上属于射幸合同,具有赌博性质,是一种变相的赌博行为。因此,对纯粹以1元价格销售获取大奖机会的网络“一元购”,可以认定为赌博。

()部分网络“一元购”涉嫌诈骗。

若经营机构以网络“一元购”为名,采取抽奖造假、以次充好、不寄送奖品甚至卷款潜逃等方式,骗取参与人钱财,其行为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

三、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准确定性处置。请各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内“一元购”区分具体情形,采用穿透式的监管方法,从行为本质认定法律性质,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于利用网络“一元购”从事赌博活动或涉嫌诈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加强巡查监测。请各省加强对涉“一元购”非法信息的巡查监看,及时清理煽动聚集维权等负面有害信息。鼓励消费者对“一元购”涉及赌博、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充分发挥群防群控和社会监督作用。

()注重宣传引导。请各省充分运用各类宣传媒介,积极汇编典型案例和案情分析,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开展网络“一元购”风险警示教育,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相关行为,摒弃以小搏大的投机心理。

()强化维稳措施。对于辖内已经出现网络“一元购”参与人损失惨重、过激维权等案例,存在扰乱社会秩序隐患的省份,请相应的省份地方政府切实承担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防止风险无序扩散,坚决守住不发生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底线。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代章)

201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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