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 >法律知识

主任律师

田霖律师 田霖律师自1994年执业以来,代理民事、经济、刑事、行政案件数百件,为十余家企业、行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精通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并擅长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田霖...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田霖-主任律师

电话号码:022-88363757

手机号码:18622207108

邮箱地址:2686402606@QQ.com

执业证号:11201199410897559

执业律所: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洞庭路交口中海财富中心1108-1109

法律知识

男子称购物所赠蓝牙耳机存在欺诈 诉法院假一赔三被驳回

蔺某称其所购小米手机的赠品蓝牙耳机属于不合格产品,要求对手机进行假一赔三。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驳回蔺某的诉讼请求。

  蔺某起诉称,2016年4月4日,其在A公司开设的京东数码旗舰店购买小米手机4一台(含赠品蓝牙耳机、支架、自拍杆),并支付货款1179元。A公司后将商品送至蔺某家中。现蔺某发现赠品蓝牙耳机未依信部无(1999)363规定通过无线电设备型号核准,属不合格产品,A公司以不合格的蓝牙耳机作为赠品促销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就所销售的商品(含赠品)退一赔三。

  A公司到庭应诉,不同意蔺某的诉讼请求。A公司的确像蔺某赠送蓝牙耳机,但是耳机并不是手机自带的配件,A公司从未就赠品作出任何承诺,蔺某购买的手机并无质量问题,蔺某请求A公司支付价款三倍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蔺某以赠品蓝牙耳机系不合格产品为由,主张A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本院认为,首先,A公司提供的赠品蓝牙耳机并非涉案手机的配件,A公司并未对蓝牙耳机的配置和质量作出宣传或承诺,且宣传页面标明了赠品蓝牙耳机以实物为准,故不能认定A公司就赠品蓝牙耳机对蔺某作出了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其次,蔺某收到A公司销售的涉案手机后使用至今,其未针对手机本身提出异议。综上,本院不能认定A公司向蔺某销售涉案手机存在欺诈行为,对于蔺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