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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霖律师 田霖律师自1994年执业以来,代理民事、经济、刑事、行政案件数百件,为十余家企业、行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精通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并擅长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田霖...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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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霖主任应邀接受天津电视台关于“毒驾入刑”的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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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20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主任田霖律师,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前,围绕关于“毒驾入刑”的主题接受了天津电视台的专访

据田主任介绍,近年来,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不断增多,特别是导致多人伤亡的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毒驾”极易导致恶性交通事故发生,往往造成比“酒驾”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吸食合成毒品人员在吸毒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机动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对驾驶人判断路面情况、操纵行驶方向、控制制动踏板、采取紧急避险等措施都带来影响,严重妨碍行车安全,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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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主任指出,2011年醉驾正式入刑以来,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然而另一种更加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毒驾,却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目前,我国《刑法》尚未对毒驾的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尽管有部分法律法规对毒驾行为进行了规范,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与酒驾相比,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人员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量刑。也就是说,如果毒驾不肇事,不致人死亡或重伤,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进行处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毒驾行为长期存在。在实际立法、执法中,对毒驾应实行“零容忍”制度。在具体处理方式上,建议可参照酒驾、醉驾的罪刑处罚,即对已造成犯罪后果的实害犯,可依照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对尚未造成犯罪后果的危险犯,可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田主任说,“毒驾”纳入刑事部门法条文之中,可通过刑法的威慑力,强化主体在实施毒驾行为前的心理障碍,相应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从而有效地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毒驾”入刑是一种社会治理手段。严惩“毒驾”,将“毒驾”纳入刑事部门法条文之中,可通过刑法的威慑力,强化主体在实施毒驾行为前的心理障碍,相应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从而有效地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刑事立法中单列条款不是以惩罚为目的,而是通过惩罚甚至备而不用,来教育潜在行为人约束自身行为,从而引导公众的行为习惯趋向良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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