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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检察机关启动监狱巡回检察试点

八地检察机关启动监狱巡回检察试点

剑指监狱监督管理“老大难”

本报讯(记者刘子阳 见习记者董凡超)监狱检察流于形式、派驻人员对待问题“熟视无睹”……对这些当前监狱检察工作中的难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出手了。自今年6月起,全国8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将开展为期一年的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这是我国监狱检察方式的一个重要改革。

剑指不愿监督不敢监督问题

在最高检5月3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表示,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质量如何,与社会的公平正义息息相关,“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海南黄家光故意杀人案”等一批冤假错案,都是在监狱检察工作中发现并督促纠正的。

目前,派驻检察是检察机关对监狱最主要的日常监督方式。截至2018年4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设置667个派驻监狱检察室承担监狱检察任务,对全国监狱派驻检察的比例达97%以上。

但与此同时,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也导致了监督的敏感性不强甚至被“同化”,进而出现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等问题。

“我们要警惕‘熟能生懒’,防止‘熟能生腐’。俗话说‘滚动的石头不长青苔’,实行巡回检察试点,目的就在于防止权力‘长青苔’。”王松苗说。

据悉,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对监狱开展巡视检察和巡回检察,集中发现纠正了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同时,全国监狱检察信息化建设让检察机关普遍实现了与监狱监管信息联网,这为探索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奠定了基础。

可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开展

根据试点方案,试点地区涉及山西、辽宁、上海、山东、湖北、海南、四川、宁夏等8省区市。

巡回检察的内容主要是对监狱执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情况,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检察。重点是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活动检察,监管安全防范检察,戒具使用和禁闭检察,罪犯合法权益保障情况检察等。检察官办案组除了负责巡回检察之外,还承担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等日常办案任务。

试点方案规定,各试点检察院可采取不定期检察等方式进行巡回检察。试点期间对监狱巡回检察的次数及每次的时间、人员安排等,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采取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的方式,组织开展交叉巡回检察。监狱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脱逃等监管事故的,应及时进行专门检察。

巡回检察的具体形式包括调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实地查看禁闭室、会见室、监区、监舍等场所,以及抽取监室找罪犯逐个谈话、召开座谈会等。

突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权益保障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副厅长周伟表示,巡回检察将督促监狱更加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注重对罪犯举报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通过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加大对监狱、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人权保障力度,促进监管场所提高监管改造质量,同时监督纠正和预防减少侵犯监狱罪犯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保障罪犯合法权益长效机制。

周伟介绍说,将严格规范巡回检察记录和报告工作,每次巡回检察都应制作检察记录、报告重大事项。巡回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可以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不依法履行巡回检察职责,对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的责任;对发现的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不予报告、未依法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渎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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