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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霖律师 田霖律师自1994年执业以来,代理民事、经济、刑事、行政案件数百件,为十余家企业、行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精通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并擅长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田霖...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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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害人死亡案件的司法认定分析

基本案情被害人许某于2013年7月8日向被告人刘某甲借款人民币30万元,于2013年8月29日向刘某甲借款人民币15万元,之后一直未能偿还欠款。2014年10月28日10时许,为索要欠款,刘某甲找来犯罪嫌疑人韩林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同日21时许,刘某甲等人将许某从带至某大厦六楼的某某公司,将许某非法拘禁并要求许某打电话找人还钱。2014年10月29日17时许,许某从某某公司门口通道北侧洗手间的窗户逃跑时不慎跌落身亡(经鉴定,许某系生前高坠致全身多器官损伤死亡)。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甲主观上没有伤害许某的故意,被害人许某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自救,被害人从六楼爬下的自救行为超出了一般社会公众能够认可的范围之内,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非法拘禁被害人许某致其死亡的指控,不予认可。故以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二审结果】一审判决宣判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刘某甲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导致被害人为逃离而坠楼死亡,应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刘某甲指使多人将被害人带至案发场所进行看管,不准离开,并不断催促被害人还款,被害人为了逃跑而坠楼身亡。刘某甲的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分为三种情形处理:(一)拘禁过程中被害人死亡,但未使用超过拘禁行为所必须范围的暴力,且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的,以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即将许某的死亡视为刘某甲非法拘禁行为的加重结果。(二)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这一规定属于典型的法律拟制,即在拘禁过程中,行为人使用超出拘禁所需范围的暴力致人死亡的,依此情形定罪处罚。(三)行为人在非法拘禁既遂后,非法拘禁持续过程中,另起犯意,侵害被害人的生命权的,应以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律师提示】非法拘禁他人属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即便为索取债务而拘禁他人,亦不能形成本罪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故,律师提示,债权人索取债务应通过合法途径,切莫一时冲动,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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