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主任律师

田霖律师 田霖律师自1994年执业以来,代理民事、经济、刑事、行政案件数百件,为十余家企业、行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精通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并擅长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田霖...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田霖-主任律师

电话号码:022-88363757

手机号码:18622207108

邮箱地址:2686402606@QQ.com

执业证号:11201199410897559

执业律所: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洞庭路交口中海财富中心1108-1109

成功案例

聚餐醉酒归家途中溺亡,谁应担责?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4日晚,程某某与王某、马某于王某住处聚餐饮酒。程某某醉酒后于深夜自行离开,在驾驶不属于其本人的无号牌黑色两轮轻便摩托车沿该市某河道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该车前轮及车架底部撞击河道南侧路缘石后向右倾倒滑至河堤边缘,后程某某坠河,当场溺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写明:交通环境为道路无障碍,无路灯照明。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过错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责任。

事后,程某某父母以与程某某共同饮酒的王某、马某及事发地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事发地市政工程管理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裁判意见

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结果成因及各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马某赔偿二原告30000元,被告王某赔偿二原告30000元,被告区市政工程管理局赔偿二原告80000元。区市政工程管理局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当中,程某某作为成年人,醉酒驾驶有其自身的责任。但程某某至被告王某住处与王某、马某聚餐饮酒,醉酒后与其同桌的王某、马某对醉酒同事程某某就产生了留下其进行照顾或者护送其安全回家的义务。而王某、马某在明知程某某醉酒的情况下,放任其深夜自行离开,未尽到饮酒过程中参加饮酒人之间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护送等义务。因此,王某、马某对于程某某醉酒溺水的死亡后果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当地有关规定,沿河护栏、道路等综合管理工作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事发道路处于临水位置,未设置护栏等相关安全保障措施,且未设置安全保障措施是程某某滑入河水中溺水死亡的重要原因,被告区市政工程管理局的管理失位与程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区市政工程管理局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本案是典型的多因一果案例,如果程某某饮酒前告知家人宿在同事家或让家人来接,或醉酒后不自行驾车离开,抑或王某、马某将其留下照顾或选择护送其回家,再或者事发道路设有安全保障措施,这个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在程某某醉酒驾驶滑到河水中进而溺亡的整个过程中,每一责任方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侥幸心理,认为出事的可能性不大,但一个年轻的生命因此终结。律师在此要提醒大家的是: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而无视自己行为中的风险,当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有责任时,必须要坚持正确的履行义务。不要让生命的逝去,成为人生中不可承受之痛。


640.webp (2)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