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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霖律师 田霖律师自1994年执业以来,代理民事、经济、刑事、行政案件数百件,为十余家企业、行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精通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并擅长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田霖...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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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探讨 ——值班律师制度

一、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经验借鉴

《大连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全文)》已于2017510日发布,该办法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具体实施的规定,很值得我们借鉴特别是该办法第三章“工作要点”的第二节“诉讼权利的保障”一节,对于律师如何参与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当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规定如下:

“第十条 认罪认罚制度应当通过设立值班律师窗口的方式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没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录,但在签署具结书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见证。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认罪认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应当随案移送下列材料:

(一) 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的材料;

(二) 犯罪嫌疑人签署的具结书及证明签署具结书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材料;

(三) 量刑建议书及适用法律程序的建议;

(四) 退赔、退赃、赔偿等相关证据;

(五) 辩护人、值班律师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已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再另行提供值班律师,但经审查认为值班律师未能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或者被告人主动要求法院提供法律帮助的,可以另行提供。

二、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

认罪认罚制度完全改变了刑事律师的辩护生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辩护制度当中,律师寄希望于决战在法庭,希望能把自己的观点、证据、甚至是情绪展露在法庭上,从而使自己的意见获得法官采纳。在辩护活动中,辩护律师与自己的当事人是同伴关系,如果当事人“投降”了,就会影响到律师的辩护方向以及整个辩护战场的走向,这时的辩护主战场就不是法庭了而是转移到了审查起诉阶段。那么,作为律师就需要给当事人把关。认罪认罚制度改革到现在,除了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一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城市还选择在看守所设立值班律师,由值班律师提供辅导这一形式

但问题是值班律师在看守所的时间长了,当事人对他的信任度就不免降低,犯罪嫌疑人就会害怕值班律师成为侦查机关的“帮”,甚至作出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利的引导,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这要求律师刑事辩护重点要从罪转为刑,甚至刑以外的东西,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对于如何努力解决这个问题, 笔者也有一些自己的看法。首先,值班律师的经费,特别是发放给值班律师的补助等费用要独立,不能由公检法机关支出,避免造成老百姓“拿谁钱给谁办事”的疑虑;其次,值班律师值班场所要有私密性,需要是独立空间而不能与看守所等机构办公场所混同;最后,对于值班律师与当事人的谈话,依然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当中“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的有关规定。

三、总结

需要强调的是,认罪认罚制度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参与到认罪认罚制度改革工作当中的重点,应当是人权保障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宽严相济、提高司法效率,绝不能以牺牲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为代价。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与公权力对话,无疑将是律师参与到认罪认罚制度中的重要工作内容。如何做好这一点,还需要公检法系统及律师共同探索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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