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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霖律师 田霖律师自1994年执业以来,代理民事、经济、刑事、行政案件数百件,为十余家企业、行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精通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并擅长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田霖...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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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聚众斗殴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与胡某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人胡某将此事告知李某坤,李某坤与张某联系并相约斗殴。被告人张某纠结被告人王某、李某等五人,并准备了镐把等凶器,李某坤纠集被告人李某晨等三人,并准备了砍刀等凶器。201252422时许,双方人员在某殡葬服务站附近斗殴。期间,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持镐把殴打李某坤头部及身体数下。后李某坤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坤系被他人用棍棒类钝器打击头部颅脑损伤合并吸入式窒息死亡。

判决结果:本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逞凶斗狠,纠集多人持械与他人相约聚众斗殴,并持镐把殴打被害人李某坤头部。被告人王某、李某被纠集后积极参与斗殴,与被告人张某持镐把殴打被害人李某坤,并导致至其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虽直接导致被害人李某坤死亡的加害人无法查清,但是三人作为共同加害人都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92条第1款第4项、第2款,判决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犯故意杀人罪

律师分析:聚众斗殴转化犯的认定在实践中争议颇多,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该问题出具明确的司法解释,导致各方对聚众斗殴罪转化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理解不一,转化主体的范围不明确。就转化条件而言,理论界存在“主观条件说”、“客观条件说”、“主客观共同条件说”三种学说,本案的审理思路即体现了“客观说”的理念,审理法院强调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持镐把殴打李某坤头部及身体数下,就是从三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出发。认为三人持镐把多次殴打被害人头部及身体的行为就是超出了聚众斗殴罪的过限行为,而法医的鉴定意见即是三人的过限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明,这两者相结合就满足了聚众斗殴罪向故意杀人罪转化的条件。

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时,出于罪责相一致的原则应先寻找致损的直接加害人。在无法确定直接加害人时,出于对被害人生命健康权的尊重与保护,应将目光转向共同加害人。在聚众斗殴犯罪出现行为过限而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时,事实上是存在两种共同犯罪的形态。第一种是聚众斗殴每一方的团伙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逞凶斗狠的目的实施的殴打他人的共同行为;第二种即是在殴打过程中,部分人或者全部人实施了超过斗殴的致人死亡的共同行为。在后一个共同犯罪中,基于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共同犯罪理论,共同加害人应为致人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即可转化适用故意杀人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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