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霖律师自1994年执业以来,代理民事、经济、刑事、行政案件数百件,为十余家企业、行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精通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并擅长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田霖...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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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法律风险简述
单位或个人实施的行为,能够引起法律上的后果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民法上的行为,引起民事上的法律结果,比如买卖合同(如房屋买卖),发生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即原告、被告、法院。
第二,行政法上的行为,引起行政法中法律结果,即通常所说的违法行为,如违章停车、轻微人身伤害,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即被处罚人、行政机关。
第三,刑法上规定的行为,引起刑事处罚的法律后果,即通常所说的犯罪行为,如杀人、抢劫、诈骗(保险诈骗),进入侦查、审查起诉、庭审的刑事诉讼程序,最终判处刑罚。
*三个方面独立运行、相互会交叉。
二、保险公司刑事法律风险的主要类型
(一)保险金诈骗类行为
1.即刑法上的保险诈骗罪。
2.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
3.具体表现: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行为
1、涉嫌非法经营罪。
2、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三)保险合同诈骗类行为
1、涉嫌:集资诈骗罪。
2、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四)保险公司职员职务犯罪问题
【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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